(2015)辰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门××与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门××。被告轧××。原告门××与被告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晓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门××、被告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门××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轧一X,婚前婚初感情较好,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2月18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轧一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以后发生的大额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原、被告各承担50%至成年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轧××辩称,原、被告之间还存在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轧一X。婚前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2月18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共同生活已近5年,且共同养育了一子轧一X,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子轧一X尚未成年,原、被告应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是能够培养好夫妻感情、创建和谐家庭的。原告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呈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