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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9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十七冶材料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十七冶装备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娟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益民、朱敏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甲诉称:与张某乙系兄弟关系,父母亲去世后遗留一处遗产,即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北路52栋401室住房一套,双方曾经就上述房屋分割达成一份协议,双方约定,位于本市红旗北路52栋401室房屋的产权三分之一归张某甲,从2013年底起每年支付给自己四千元直到拆迁。但到目前为止,张某乙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请求判令1、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北路52栋401室住房的三分之一的产权归张某甲所有2、张某乙自2014年起每年支付4000元直至上述房屋拆迁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张某乙辩称:张某甲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所签的协议,是在张某乙非自愿的情况下所签,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张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2、协议一份,证明与张某乙之间的约定。张某乙对张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1无异议,对2认为系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所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乙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系自己合法所有。2、公证书二份,证明自己系该案房屋的所有人。3、收条协议及汇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在母亲去世时给付张某甲的丧葬费,自2014年5月7日起双方已无经济纠纷。4、证人张某丙出庭做证,证明双方的协议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张某甲对张某乙提供的证据材料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3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只是丧葬费而已,对证据材料4的证人证言,认为与张某乙是一伙的,二人一条心。张某甲、张某乙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认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兄弟关系,2003年十一月八日,在马鞍山市公证处办理了(2003)皖马证内字第5498号继承权公证书和(2003)皖马证内字第5499号公证书,确定红旗中路52栋401室房屋一套归张某乙所有,2003年12月25日,张某乙办理了权证字号为马房地权雨山区字第2003015012号产权证,2013年元月,张某乙书房屋分割合同,上载:“家父留下的老房已经过户给我了以后不管出售,还是拆迁,只要涉及到房屋产权,我都同意按当时市值的三分之一分割给张某甲。先从2013年底起每年以肆仟元支付给你直到拆迁后补还你那一份。”2014年5月7日,张某甲出具收条协议,上载:“今收到母亲丧葬费所得款,从此和兄弟姐妹一切事务全部结束。”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有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张某乙在取得遗产后,又与张某甲在2013年签订了房屋分割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但红旗中路52栋401室至今尚未出售或拆迁,故双方约定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对张某甲的要求分割三分之一产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甲2014年房屋款4000元。二、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75元,由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