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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罗中艳与冯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罗中艳。被执行人冯月兰。本院在执行罗中艳申请执行冯月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冯月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兴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统英审判员陈勋繁审判员韦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XX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