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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刚诉被告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兴美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148-2号原告刘永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军峰。被告许昌县兴美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兴美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2日,原告刘永刚以与被告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兴美发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兴美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刚撤回对被告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兴美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0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永刚承担。审 判 长  周雪平审 判 员  冯 涛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