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杨军与周文会、梁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军,周文会,梁峰,周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37号原告:陈杨军,男,1990年1月生,汉族,住安行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周文会,男,1926年2月,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梁峰,男,1976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中贵池区。被告:周小林,女,1977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中贵池区。原告陈杨军被告周文会、梁峰、周小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将此事由告知原告,但原告不同意以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杨军的起诉。原告陈杨军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