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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淑荣、张玉枫等与张旭东、刘广山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荣,张玉枫,张玉宝,张旭东,刘广山,曹广云,曲金萍,刘峻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荣,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玉枫,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玉宝,农民。被执行人:张旭东,农民,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刘广山,农民。被执行人:曹广云,农民。被执行人:曲金萍,农民。被执行人:刘峻辰,学生。申请执行人张淑荣、张玉枫、张玉宝与被执行人张旭东、刘广山、曹广云、曲金萍、刘峻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遵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2.2702万元,执行费17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巨武(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