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泽范、马美善与被执行人牛力之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泽范,马美善,牛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金泽范,男,1955年5月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南新委二组。申请执行人马美善,女,1958年10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韩国。被执行人牛力,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丹阳委29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泽范、马美善与被执行人牛力之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泽范、马美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牛力向申请执行人金泽范、马美善返还位于延吉市艺苑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屋,二、被执行人牛力向申请执行人金泽范、马美善支付案件受理费6180元及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1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牛力占有物位于延吉市艺苑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屋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金泽范、马美善,现申请执行人金泽范、马美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