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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立二民申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军梅与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村民委员会、梁洪军、梁洪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军梅,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村民委员会,梁洪军,梁洪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立二民申字第00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军梅,女,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李家屯村民组。委托代理人:王崇国,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法定代表人:林均义,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洪军,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李家屯村民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洪德,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李家屯村民组。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邱军梅与被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贤村委会)、梁洪军、梁洪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丹民四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军梅申请再审称: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承包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邱军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集贤村委会、梁洪军、梁洪德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邱军梅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邱军梅虽提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本案是邱军梅因未实际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诉讼,据此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故对邱军梅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裁定驳回邱军梅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邱军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军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维刚代理审判员  李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玉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鄂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