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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李腊春杨海霞高迪华胡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李腊春,杨海霞,高迪华,胡飞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腊春,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盆山村塘文冲子村民组。被执行人杨海霞,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盆山村塘文冲子村民组。被执行人高迪华,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竹山湾村杉湾里村民组。被执行人胡飞跃,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盆山村金泉塘村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腊春、杨海霞、高迪华、胡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李腊春、杨海霞、高迪华、胡飞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腊春、杨海霞、高迪华、胡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文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