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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婷与张潇洒、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张潇洒,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774号原告刘婷,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耿国勇,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潇洒,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德,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刘婷与被告张潇洒、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婷的委托代理人耿国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潇洒、李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婷诉称,2013年7月18日、2013年8月8日,原告分四笔借给被告张潇洒款项共计140万元,张潇洒用作投资装修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其还款,被告均未偿还。2014年1月18日,被告张潇洒重新向原告出具新的借条,借款金额为140万元。2014年8月20日,被告李德以担保人身份在该新借条上签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刘婷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1月18日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婷(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小写)¥14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8日至年月日止。利息为,按月支付。借款人:张潇洒,身份证号:××,电话:153××××2121,日期:2014年1月18日。”该借条下方有担保人李德手写的内容:“担保人:李德,2014年8月20日,××,137××××9999。”拟证明张潇洒向刘婷借款140万元,并由李德提供担保的事实;2、2013年7月18日自刘婷账户转入户名为卢旭的账户40万元的齐鲁银行活期转账凭证一份、自何风梅账户转入户名为焦学龙的账户30万元的齐鲁银行活期转账凭证一份、自汪丽丽账户转入户名为卢旭的账户30万元的齐鲁银行活期转账凭证一份、2013年8月8日自王东梅账户转入户名为辛富波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0万元的齐鲁银行电汇凭证一份,每份凭证上均有张潇洒于2014年8月22日手写内容:“证明此款是张潇洒用于投资装修使用,以借刘婷款借条为证。”拟证明刘婷向张潇洒指定账户打款140万元。2015年1月8日,本院对王东梅、何风梅、汪丽丽因转账凭证一事进行调查询问,三人均称上述三份转账均系张潇洒因装修需要资金通过刘婷向其借款,借款到期后,张潇洒无力偿还,由刘婷代为偿还。张潇洒、李德未出庭、未答辩。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7月18日,张潇洒因装修缺乏资金,向刘婷借款40万元。同日,经过刘婷介绍,向汪丽丽借款30万元、向何风梅借款30万元。2013年8月8日,张潇洒因同样的理由,经刘婷介绍,向王东梅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潇洒无力偿还借款,刘婷代为偿还后,2014年1月18日,张潇洒重新为刘婷出具了借款140万元的借条,并由李德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婷以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潇洒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原告刘婷要求被告张潇洒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李德担保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李德仅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对14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潇洒、李德在收到本院合法送达的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手续后,未在举证期及答辩期内提出任何抗辩理由,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潇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婷借款140万元。被告李德对本判决确定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潇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瑞栋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人民陪审员  王玮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