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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莲君、杨天昌与被执行人郭珍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莲君,杨天昌,郭珍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莲君,女,1942年11月30日出生,住芜湖市新芜区。申请执行人:杨天昌,男,1938年10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郭珍聚,男,1944年6月7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余莲君、杨天昌与郭珍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郭珍聚工资存款已冻结,其他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