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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金丰园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金丰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881号原告宋晓辉,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金丰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鹏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金丰园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辉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