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复执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与戴根喜、叶银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戴根喜,叶银记,陆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复执字第0032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朝阳西街6号。负责人:严建东行长被执行人戴根喜。被执行人叶银记。被执行人陆雄,关于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与被告戴根喜、叶银记、陆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的(2009)泰河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戴根喜、叶银记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陆雄的存款16200元已扣划并发还申请人;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泰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更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