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锦波、何荣群与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锦波,何荣群,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锦波,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荣群,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庭辉,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卓科,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法定代表人:潘锦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元,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人:刘钦华,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锦波、何荣群因与被上诉人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张锦波、何荣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锦波、何荣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锦波、何荣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上诉人张锦波、何荣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邓建勇审 判 员 罗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洁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家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