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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宋军,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原审第三人李某甲。原审第三人李某乙。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军,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第三人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宋军、原审第三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按法律规定通知王某丙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王某丙的遗产是安置房屋、门面还是安置房屋、门面指标以及遗产的价值是多少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根据九华安置政策,征拆户不愿购买门面和住宅的,给予经济补偿1500/平米门面(每一门面指标面积40平米),550/平米住宅(每一住宅指标90平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朱卫平审判员  唐 逊审判员  李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成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