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台县南华镇墩仁村村民委员会与殷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南华镇墩仁村村民委员会,殷廷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96号原��高台县南华镇墩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志,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殷廷贵,男,汉族,现年58岁,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原告高台县南华镇墩仁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殷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3月13日,原告高台县南华镇墩仁村村民委员会以被告已清偿楼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台县南华镇墩仁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台县南华镇墩仁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