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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于明与孙朋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孙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于明。被执行人孙朋进。于明与被告孙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6日,于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朋进履行偿还33459元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17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自觉履行。2015年4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33459元,在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33000元后双方结清;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孙朋进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