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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蒋定根与杨天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定根,杨天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蒋定根,男,194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张菊,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天德,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2、3、4层。负责人隗晓牧,经理。委托代理人柯贝妮,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蒋定根杨天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定根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定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蒋定根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