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61号原告:方某。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10128112X)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