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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61号原告:方某。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10128112X)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