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保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0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保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保新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保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3时20许,被告人杨保新窜至上海市闵行区地铁八号线浦江镇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和液压钳等,将失主何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65元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电门锁破坏后行窃,在即将推离现场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涉案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失主。被告人杨保新到案后对其盗窃事实未作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保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何某的报案陈述,证人乔某某、赵某、潘某某、计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爱玛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保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保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保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保新能够当庭认罪,并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综上所述,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保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电动自行车发还失主(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杨 超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