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彭山县农村���用合作联社与黎某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包文胜、张国春,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黎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女。申请执行人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某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黎某某、罗某的借款抵押房产正被人民法院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荣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晟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