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苑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文丰苑图书有限公司,井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25号原告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恩武路南德商路东。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文丰苑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弘景印务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井厚东,男,1956年生,住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苑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文丰苑图书有限公司、井厚东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张伟名下存款2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文丰苑图书有限公司、井厚东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担保人张伟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张振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