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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许铁林、叶润平与叶润平、王全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铁林,叶润平,王全斌,黄晓武,潜山县第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72号原告:许铁林,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润平,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王全斌,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黄晓武,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潜山县第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许铁林诉被告叶润平、王全斌、黄晓武、潜山县第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铁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许铁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许铁林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杨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