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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9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