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9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