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继明、张建明申请执行赵威一案 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明,张建明,赵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黄继明,男,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赵威,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平民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威位于平舆县XX的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