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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韩雁明与刘海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雁明,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170号申请执行人韩雁明,农民。被执行人刘海军,农民。本院在执行韩雁明与刘海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海军已自动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3)沽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