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彭海玲与李忠良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彭海玲,女性,汉族,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李忠良,男,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彭祥,男,地址肇东市。彭海玲与李忠良、彭祥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肇商初字第5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忠良、彭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海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五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忠良、彭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海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忠良、彭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海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作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