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励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镇某某村委会诉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张某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黑山县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地址: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县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