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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莉诉被告蒲城创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莉,蒲城创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347号原告王亚莉,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正街2号。委托代理人彭沙、郑新锋,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城创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东段甲61号。法定代表人刘芳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莉诉被告蒲城创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莉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亚莉负担。审 判 长  同小虎代审 判员  王彦成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