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诉鞍山市联营商贸有限公司、温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鞍山市联营商贸有限公司,温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魏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鞍山市联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被告温小成,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鞍山市。原告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联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温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