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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诉鞍山市联营商贸有限公司、温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鞍山市联营商贸有限公司,温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魏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鞍山市联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被告温小成,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鞍山市。原告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联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温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海市凌宇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