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承盛与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盛,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5526号原告周承盛,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欧德印(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玉泉路,组织机构代码05320901-9。法定代表人陈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平根(特别授权),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承盛诉被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承盛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承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承盛���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承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周承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