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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贵珍、梁宝芳等与张海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贵珍,梁宝芳,梁万荣,梁万华,梁万伶,张海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贵珍。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宝芳。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万荣。委托代理人蔡井胜。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万华。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万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斌。委托代理人陈硕,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贵珍、梁宝芳、梁万荣、梁万华、梁万伶与被上诉人张海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相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