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代松与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福临幼儿园、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松,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福临幼儿园,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陈代松,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福临幼儿园,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法定代表人徐广双,系该幼儿园校长。被告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子秀,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黄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松与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福临幼儿园、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代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代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代松负担。审判员 彭中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