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红亮与杨西、汤玉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亮,杨西,汤玉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35号原告卢红亮。被告杨西。被告汤玉娟。原告卢红亮与被告杨西、汤玉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娟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红亮、被告杨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玉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为两被告制作铝合金窗户,约定制作铝合金窗户费用5000元,两被告承诺于2014年7月支付原告所有费用,还款日期届满,两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据此,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制作铝合金窗户费用5000元。被告杨西辩称,尚欠原告费用3500元,原告制作的铝合金窗户质量存在问题,如果甲方验收合格,愿意支付3500元。被告汤玉娟未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杨西从嘉峪关市联通公司承包旧办公区改造装修项目,将其中的窗户定作和安装分包给原告,安装完毕后,经原、被告结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5000元。被告抗辩曾将2000元的债权转让于原告,后原告取得1500元,应当予以扣减,原告对此同意,故被告尚欠原告铝合金窗户款共计3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铝合金窗户款,应当予以偿还。被告抗辩原告安装窗户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西、汤玉娟支付原告卢红亮铝合金窗户款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