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臧德礼与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德礼,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52号原告:臧德礼,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德礼诉被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德礼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臧德礼撤回对被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德礼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