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元美与王民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某甲,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左玉伟,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74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关为民、耿林芝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左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原是同事,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雨濛。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较好,2005年10月被告调动到山东技术学院工作,自2006年起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回家,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暑假至2010年暑假被告更是一年的时间没有回家。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雨濛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双方原系同事关系,经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雨濛。现原告王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 阳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