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久成诉被告沈阳钢材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久成,沈阳钢材配送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355号原告许久成,男,汉族,1955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文水街。被告沈阳钢材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是铁西区北一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艳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庆,系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垫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35000元、晚退休42个月的养老金78120元(1860元*42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55岁时候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不符合劳动者提前退休的事项,劳资部门曾经为其办理,但是劳动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没有为其办理。不存在给被告垫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事。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是特殊工种应55岁退休为由,请求被告给付晚退休42个月的养老金及晚退休期间个人负担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因为原告是否是特殊工种、何时可办理退休,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不宜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久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