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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明宏与奈曼旗蒙医医院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明宏,奈曼旗蒙医医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5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明宏,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宝(系徐明宏之父),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奈曼旗蒙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杨迎利,职务:院长。原审上诉人徐明宏与原审被上诉人奈曼旗蒙医医院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通民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巴根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