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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90��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90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1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申请人拒不还款,现被申请��王某实际购买豫G×××××号六轴半挂货车一辆,该车辆挂靠在延津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被申请人欲意转移财产。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挂靠在延津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王某)的豫G×××××号六轴半挂货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延津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王某)的豫G×××××号六轴半挂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