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加英与李光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英,李光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刘加英,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会友(刘加英之子),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宇明,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明,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邹政,重庆市南川区鸣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83号。法定代表人袁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英与被告李光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加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加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刘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