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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