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涛与王世元、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世元,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涛,男,生于1989年7月4日,汉族,住南充市。委托代理人:周清林(周涛之父),住南充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世元,男,生于1963年7月21日,汉族,住南充市。委托代理人:陈思宇、陈红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姜建坤,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涛与王世元、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对嘉通公司选任王世元作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主体的事实尚未查明。因此周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服代理审判员 宋军代理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