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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曹国荣、王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张某某与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张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36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6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23600,下剩执行款2293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60元,现本案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63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