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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卢利民与任文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利民,任文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利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文清。上诉人卢利民因与被上诉人任文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利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利民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利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卢利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