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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姚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改莲与中铁二十一局安阳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改莲,中铁二十一局安阳项目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24号原告申改莲,女。委托代理人焦德琦,林州市姚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焦海周。被告中铁二十一局安阳项目部。代表人:李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改莲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安阳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改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哲青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人民陪审员  马栋玉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