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绪祥与陈化、熊娟、肖雄、赵爱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绪祥,陈化,熊娟,肖雄,赵爱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29-7号原告罗绪祥。委托代理人欧阳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化。被告熊娟。系陈化之妻。被告肖雄。被告赵爱姣。系肖雄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绪祥诉被告陈化、熊娟、肖雄、赵爱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绪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绪祥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罗绪祥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审 判 员 邓德博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