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石付群与武针同、长葛市建设办王庄居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付群,武针同,长葛市建设办王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347号原告石付群,男,194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国贞,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武针同,男,汉族,53岁,住襄县,现住长葛市。被告长葛市建设办王庄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桑新杰,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军利,河南大公匡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付群因与被告武针同、长葛市建设办王庄居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付群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付群撤回对被告武针同、长葛市建设办王庄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付群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奇审 判 员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