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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彭新与曹方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彭某某,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济西路教师公寓*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冯艳,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春青,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济西路教师公寓*单元***室。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艳、石春青,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17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还经常和邻居争吵,也被派出所拘留过。被告的行为使孩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孩子成长极其不利。原告多年来希望被告能够改变,苦苦劝告但被告至今不思悔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彭美静、彭美晴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某辩称:我和被告有两个孩子,为了两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0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17登记结婚,于2002年3月8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彭美静,2007年2月11日生育二女儿,取名彭美晴。现原告彭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信、出生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二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