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鹤峰法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鹤峰县容美广场业主委员会与鹤峰县国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容美广场业主委员会,鹤峰县国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鹤峰法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容美广场业主委员会。地址:容美广场。负责人黎大林,该会主任。被执行人鹤峰县国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郑涪洲,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鹤峰县国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付执行款17000.00元后,对所管理的房屋交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容美广场业主委员会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