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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万永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永置业有限公司,李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441号原告重庆万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05986274-8。法定代表人陈运生,职务总经理。被告李三,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万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万永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万永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重庆万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苗 更多数据: